【系統漏洞❓台鐵QR code可重複進站😱😱😱】
🚆🚆🚆台鐵票務系統第四代上線,旅客訂票後可以憑QR code就能進出站,不過被立委李昆澤批評台鐵QR code居然可以「重複進站」‼
⚠呼籲旅客別心存僥倖‼因為如果重複使用QR code逃票被查獲,可能觸犯刑法中的詐欺得利罪‼翻拍或截圖、列印QR code,都屬於偽造車票行為、觸犯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,可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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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因卡債纏身,正當坐困愁城之際,偶然拾獲業已完成發票行為的
A所有支票一張,面額30萬元,為求增加信用度起見,另冒B之名,
刻制印章亦梅並蓋用於該票據被面而製作票據『背書』,隨即持以
充當擔保品,向友人乙調借現金20萬元,惜為乙當場婉拒。
試問甲之行為,在現行法上應作如何處斷?
個人思考流程如下
一. 甲意圖將拾獲之支票向友人借錢,可能成立第335條侵占罪。
二. 甲冒B之名刻製印章並使用,可能成立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罪。
三. 甲冒B之名在支票背後背書,可能成立第210條位造私文書罪。
四. 甲之行為致A受有損害,可能成立第201條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。
五. 甲向友人借錢之行為可能構成第339條詐欺罪。
六. 沒收之相關處罰規定。
七. 競合: 個人最後論以行使偽造變造有價證券。
問題一 :甲在支票被後冒B名背書之行為我確定為偽造私文書罪,
但對整張支票來說呢? 是偽造?還是變造?
問題二 :關於詐欺之定義。
根據46年台上260號判例解釋,若所用
之方法,不能認為詐術,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,則不構成
詐欺罪。
再根據86年台上4610號解釋,若以偽造有價證券供作擔保,
而借款與支票面額不符合,論以詐欺罪之方法目的牽連犯。
(1) 甲向乙借錢之行為,應該認為無使用詐術,且乙也並未借錢給甲,
依照46年判例,應不成立詐欺;但依照86年的即成立。是否有矛盾之處?
以上,為個人觀點,希望板上先進不吝批評指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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