👁️👁️不知現行學校的性平教育、法治教育, 對於男學生究竟能產生何種效果?
(摘)新北市某貴族私校1名國二女小玲(15歲、化名),今年初開學沒多久,被2名男同學小明(15歲、化名)及小強(15歲、化名)逼迫在男廁內口交,並揚言以後若不從,要讓全校知道這件事。小玲害怕下不敢聲張,但也拒絕2名男同學後續要求。但沒多久,有些男同學看到小玲都會暗示或是傳訊息:「可以2K半嗎?」讓她羞憤不已。後來因疫情變成在家線上上課,小玲母親發現男同學傳的類似訊息,才知道小玲被侵犯及霸凌,憤而到警局提告。
律師廖芳萱表示,這案件區分為2種狀況:情況1、被害人如少女所言違反意願口交,則2名未成年男將觸犯刑法第222第1款的加重性交罪,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況2、若本件未違反被害人意願,則2名未成年少年則涉犯刑法第227條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而法律規定如加害人未滿18歲,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。前述二種情形,未成年少年均可依刑法第18條減刑。且本案2名未成年人僅15歲,全案依少年事件法處理。
校方指出,在得知學生間的性平事件後,立即進行校安通報,並在隔2天就召開校園性平事件處理會議,決議組成3人調查小組調查。學校並分別約請雙方家長到校,共同研討對學生的輔導工作。同時撰寫調查報告做事實認定中,學校將依據性平法規定儘速完成事件調查,待調查報告完成後,尊重性平會的決議,對學生雙方實施心理輔導及性平教育,也會持續強化學生性平教育,並提升師生察覺處理及自我保護的敏感度。
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,追蹤數超過252的網紅邱靖雅,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,【民國黨新竹縣立法委員候選人邱靖雅 第二次定期會總質詢09】 質詢主題:兩小無猜 犯法不犯法?:有關廢除刑法227條 質詢日期:104年11月19日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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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最新裁判時報-大法庭110台上徵276號徵詢階段統一見解-刑227條之罪vs兒少福權法112Ⅰ前段+刑228條之罪間之競合】
✅爭點:
行為人之行為同時該當於刑法第227條(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行為罪)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下稱兒少福權法)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(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)之構成要件時,應如何論處?
✅關鍵字:
法條競合關係、重法優於輕法原則
⭕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徵字第276號徵詢書徵詢各庭意見,達成統一見解,此統一見解對於上述爭點,有所闡釋,整理、摘要如下:
一、依法條競合關係、重法優於輕法原則論罪::
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有關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,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,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之罪,亦屬以被害人之年齡為特殊要件。故此法條競合關係,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,擇較重之罪論處。
二、具體各罪之競合關係:
1.刑法第227條第1項vs.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第1項競合→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。
2.刑法第227條第2項vs.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第2項競合→論以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罪。
3.刑法第227條第3項vs.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第1項競合→論以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罪。
4.刑法第227條第4項vs.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競合→論以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、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。
(編按:標號為筆者所加)
📌裁判新聞稿:
https://www.judicial.gov.tw/tw/cp-1888-412488-8b477-1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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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227條 在 瑩真律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
大家都知道性關係應該要你情我願,違反對方意願發生性行為會犯下強制性交罪,刑度可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。不過,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更進一步,就算是你情我願的性行為,只要一方未成年也會有罪喔😡
跟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,會因為對方年紀的不同,刑度也不一樣!要注意以下所說的都是兩方你情我願的狀況喔👇!
首先是16~18歲,這個年紀其實快要成年了,所以刑法並沒有規定,發生性行為是合法的。但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的規定,如果跟這個年紀的人進行👉性交易,還是可以處「三年以下」有期徒刑。
再來是14~16歲,按照刑法第227條第3項規定,一跟這個年紀的人發生👉性行為可以處最高「七年以下」有期徒刑。
接著是7~14歲,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「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」跟7~14歲的人發生👉性行為,就算對方心甘情願,最低的刑度可是「三年起跳」喔。
最後是7歲以下,看到這裡可能會想說刑法第227條第1項明明只規定14歲以下,為什麼還要特別列出7歲的門檻呢?那是因為在現實中法院對於跟7歲以下的兒童發生👉性行為,會成立刑法第222條第2款的加重強制性交罪。法院實務認為7歲以下的兒童根本不知道什麼是性,根本沒有同意可言,所以一律認為是加重強制性交,刑度最低就是「七年起跳」。
法律之所以區分出這麼多層次就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全,與年紀越小的人發生性行為,處罰的嚴厲程度就越重😇。而關於性的議題,社會往往都有很大的反應,而最近在台北西門町出現公開徵求乾爹乾媽,跟性有關嗎?有可能成立性交易嗎?想知道答案今晚8點請看瑩真律師的youtube頻道😀!
賴瑩真律師 鐘煒翔實習律師 合撰
刑法第227條 在 邱靖雅 Youtube 的最佳貼文
【民國黨新竹縣立法委員候選人邱靖雅 第二次定期會總質詢09】
質詢主題:兩小無猜 犯法不犯法?:有關廢除刑法227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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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第227條 在 [問題] 刑法227條- 看板LAW - 批踢踢實業坊 的推薦與評價
條文內容【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﹐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﹐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
。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﹐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
。
第一項、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。】
基本案情﹕男40歲﹐女13歲﹐兩人性交。
對於227條是不是可以理解成﹐不論男是否知道女滿或未滿14歲﹐此男均觸犯了
刑法第227條﹖
謝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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